失信被执行人 |
谭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7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521 民初 2164 号 |
案号 |
(2020)黔0521执2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方县景智汽车租赁行 11 557 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支付 2020 年 1 月 23 日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但以不超过 5 000 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大方县景智汽车租赁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1-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