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丰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5民初3853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19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浏阳市丰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宫延齐因本次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335.59元(其中包括追加被告乐亭县盛安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90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追加被告乐亭县盛安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宫振涛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宫延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浏阳市丰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72元,由原告宫延齐负担12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31 |
发布时间 |
2017-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黎鹏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225128412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官渡镇竹联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