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吉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4********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1刑初1号 |
案号 |
(2020)冀0681执1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四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 3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吉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 3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玄达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7月 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小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 13日止。)五、被告人张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 3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 3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7月 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杨永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谷绘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李满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尹东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王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 2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