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16民初6885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恢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全勇、李琼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蔡畅借款本金2890000元,并以289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蔡畅支付利息,直到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何全勇、李琼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畅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全勇、李琼英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656元,由被告何全勇、李琼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全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7921775831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