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瑞隆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9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105民初5780号 |
案号 |
(2017)内0105执1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共计506301.37元。此后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之和以未偿借款本金为基准按24%的年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内蒙古瑞隆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程方庆、翟丽敏、单东贤、程莹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 850元,由被告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瑞隆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程方庆、翟丽敏、单东贤、程莹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方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06959058922 |
登记机关 |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