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726民初2103号 |
案号 |
(2018)辽0726执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顺水泥款491700元并给付该水泥款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时间 |
2018-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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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吉维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6785111543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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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山县八道壕镇平安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