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72民初162号 |
案号 |
(2020)苏72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桂良、缪鞋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50,000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复利为52,747.15元。此后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息、自2022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5%计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13.5%计收复利);二、被告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肖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江东货558”船舶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11元由被告姜桂良、缪鞋林、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肖飞共同负担(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22,411元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7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海事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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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6737305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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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江洲北路211号汽贸大楼2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