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平县泽洲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5民初2217号 |
案号 |
(2019)冀1125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迎春名下位于安平县长安街169号育通花苑小区1号楼4单元8号门店;位于安平县红旗东街基地巷平安花园12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迎春名下车牌号为冀A654FX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年名下位于安平县红旗东街基地巷平安花园5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王年名下车牌号为冀TL0002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五、冻结被申请人王迎春名下银行账户(卡号:6217885000000055123)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六、冻结被申请人王年名下银行账户(卡号:6222080407000333769、卡号:6228302130015111、卡号:4720674811101115)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靳卫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迎春名下位于安平县红旗街北,汉王路西(不动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D-1897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迎春名下车牌号为冀A654FX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EC012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年名下车牌号为冀TL0002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四、冻结被申请人王迎春名下银行账户(卡号:6217885000000055123)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五、冻结被申请人王年名下银行账户(卡号:6222080407000333769、卡号:6228302130015111、卡号:4720674811101115)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靳卫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时间 |
2019-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1125执1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3715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5551863048E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安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平县南王庄村村西1000米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