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博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民终657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2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0万元并支付罚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6%计算);二、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罚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9%计算);三、无锡博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辉、周鹏、陈小虎、吴福娇对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锡博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辉、周鹏、陈小虎、吴福娇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四、就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为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92589号项下吴福娇、周碧英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无锡市香梅花园88-2-504的房产在364.55万元范围内,有权以编号为苏-16-(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92590号项下吴福娇、周碧英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无锡市香梅花园88-2-403的房产在695.65万元范围内;有权以编号为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92591号项下陈小虎、周黄姐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无锡市香梅花园88-2-503的房产在291.86万元范围内,有权以编号为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92592号项下陈小虎、周黄姐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无锡市香梅花园88-2-502的房产在241.32万元范围内,有权以编号为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92593号项下陈小虎、周黄姐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无锡市香梅花园88-2-303的房产在784.36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就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2890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无锡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无锡市梁清路555-301的房产在3800万元范围内,有权以编号为锡滨他项(2015)第000316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无锡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无锡市梁清路555-301的土地使用权在38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3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127元,由旺邦公司负担186674元,由宁波资管公司负担114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3元、公告费300元,由宁波资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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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福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74555602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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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梅村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