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丘市三鼎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82民初3402号 |
案号 |
(2020)冀0982执2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三鼎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任丘村镇银行)流借字(2018)年底244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任丘市三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2019年7月21日后利息顺延计算。三、被告任丘市大泰电器有限公司、任丘市华燃燃气有限公司、苏艳民、宗亚苓、宗进元、董小香、齐拴成、谷小英、齐浩然、王曼曼、耿志华、王妮、吕爱民、刘薇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4元,由被告任丘市三鼎商贸有限公司、任丘市大泰电器有限公司、任丘市华燃燃气有限公司、苏艳民、宗亚苓、宗进元、董小香、齐拴成、谷小英、齐浩然、王曼曼、耿志华、王妮、吕爱民、刘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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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苏艳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82799591875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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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任丘市北辛庄乡牛村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