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宁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6********4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581刑初750号 |
案号 |
(2020)吉0581执恢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林冬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王相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王安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三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胡秉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邬威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胡晓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葛宁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被告人邬文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五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九、被告人洪聪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被告人俞浙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一、被告人娄潮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二、被告人洪聪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三、被告人娄用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四、被告人陈清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五、被告人赖旭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六、被告人潘云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七、被告人薛定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八、被告人葛志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九、被告人洪聪江(“洪聪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十、被告人董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十一、被告人杨仁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十二、扣押及冻结涉案钱款依法先行返还被害人(详见清单);剩余扣押及冻结涉案钱款由梅河口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涉案物品由梅河口市公安局依法没收处理;对被告人林冬波等人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林冬波:一千一百五十万零七百六十九元四角四分<扣除扣押、冻结款及工资款>;王相广:八万三千三百元;王安丽:五万五千元;胡秉权:六万八千八百元;邬威涛:四万一千八百零五元九角三分<扣除银行卡冻结款>;胡晓锋:八万五千五百八十八元;葛宁斌:一万八千四百元;邬文杰:四万七千五百零四元;洪聪堂:七万六千零五十元;俞浙俊: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二元;娄潮品:三万四千六百四十一元;洪聪江:一万五千五百元;娄用波: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一元零角二分<扣除支付宝冻结款>;陈清塔:一万一千五百元;赖旭滨:一万六千三百六十八元;潘云凯:一万四千六百三十四元;薛定建:二千八百二十六元,以上币值均为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