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茹江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2039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为十一万元。二、被告茹江河自愿于2019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原告张小牛借款一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五万元;剩余借款五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三、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至此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茹江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