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30********3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51民初04613号 |
案号 |
(2019)沪0151执3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平、龚美菊、曹杰结欠原告程军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原告程军借款利息人民币400,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0元,被告曹平、龚美菊、曹杰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给付人民币60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给付人民币200,000元。 二、如被告曹平、龚美菊、曹杰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程军可按照本金及利息(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以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合计人民币976,000元,对于未还款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程军放弃主张本金人民币400,000元的其余利息(自2019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程军于被告曹平、龚美菊、曹杰清偿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被告曹平、龚美菊、曹杰至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的解除手续; 五、原、被告双方无其它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80元,由被告曹平、龚美菊、曹杰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20-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