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辛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2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4民初551号 |
案号 |
(2020)赣0424执1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辛海英确认尚欠原告韩朝阳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457333元,被告辛海英并同意按月利率2%自2020年3月13日起向原告韩朝阳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辛海英同意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韩朝阳支付本金100000元,在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本金400000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400000元,余款本金10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在2021年2月1日前付清。原告韩朝阳对此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辛海英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还款,原告韩朝阳可就全部余下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916元,减半收取计8958元,被告辛海英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