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6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7001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龚小威、被告邹萍、被告龚小武、被告龚海燕、被告龚金芽(下称被告)共欠原告张燕(下称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整;二、被告自愿按以下时间以现金方式向原告还款: 1、2020年6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整;2、2020年11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整;3、2021年1月31日前,还款100,000元整;4、2021年5月31日前,还款100,000元整;5、2021年7月31日前,还款100,000元整;6、2021年9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整;7、2021年11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整;8、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200,000元整。以上款项汇入下列账号:开户名:张燕,还款帐号:6226822021002907829。开户银行:农商银行渝水支行;三、如被告按以上约定按时归还本金1,000,000元整,原告自愿放弃所有利息;四、如被告未按时按数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可就剩余未还款部分款项全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原告同意首次申请强制执行时间为2020年10月;五、如被告未按时按数归还,被告同意以1000000为基数,从2016年10月8日起按每月2分计息支付给原告,且本协议签订后被告所还款项抵扣利息;六、本案诉讼费12,3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