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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6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7001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4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被告龚小威、被告邹萍、被告龚小武、被告龚海燕、被告龚金芽(下称被告)共欠原告张燕(下称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整;二、被告自愿按以下时间以现金方式向原告还款: 1、2020年6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整;2、2020年11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整;3、2021年1月31日前,还款100,000元整;4、2021年5月31日前,还款100,000元整;5、2021年7月31日前,还款100,000元整;6、2021年9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整;7、2021年11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整;8、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200,000元整。以上款项汇入下列账号:开户名:张燕,还款帐号:6226822021002907829。开户银行:农商银行渝水支行;三、如被告按以上约定按时归还本金1,000,000元整,原告自愿放弃所有利息;四、如被告未按时按数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可就剩余未还款部分款项全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原告同意首次申请强制执行时间为2020年10月;五、如被告未按时按数归还,被告同意以1000000为基数,从2016年10月8日起按每月2分计息支付给原告,且本协议签订后被告所还款项抵扣利息;六、本案诉讼费12,3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本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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