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进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3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民初字第01862号 |
案号 |
(2015)新执字第01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进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软件公司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共计74290.70元。案件受理费1657元,公告费566元,合计2223元(此款已由软件公司预交),由进步公司负担。(软件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223元由进步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进步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软件公司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22 |
发布时间 |
2016-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俊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无锡新区震泽路18号无锡(国家)软件园巨蟹座A幢605、6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