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济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4民初01162号 |
案号 |
(2019)沪0114执3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价款3,940,454.38元; 二、被告中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54,62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760元,减半收取21,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380元,由被告中济建设有限公司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时间 |
2019-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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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00757478313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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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宁高新区山河路3号产学研基地H1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