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智人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8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3民初583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杰、盘锦智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魏艳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213187513148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