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4124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兆科借款本金16 610 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赵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兆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 512元,由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赵珊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1-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银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5601144747X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开发区科技路1号(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美的路1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