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2民初2088号 |
案号 |
(2017)苏1182执2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书国、张双英借原告扬中市信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5月17日的利息为513728.37元;本金2000000元,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被告孙书国、张双英应当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1834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江苏中油船舶电器有限公司、张华铭、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孙荣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书国、张双英追偿。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3815元,由六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16 |
发布时间 |
2018-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小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6907802779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扬中经济开发区新星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