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兆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25民初4238号 |
案号 |
(2018)新2325执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俞兆祥、裴艳萍、张国林、邵建兵、孟有萍、张吉新、俞兆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艳萍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七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