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艳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5民初615号 |
案号 |
(2019)新2325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希兰返还借款111130元;二、被告张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希兰给付农资款61888元;三、驳回原告李希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