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克瑞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1民初7255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2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克瑞重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国控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81723元、违约金714517元及律师费2.1万元;二、被告河南克瑞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进廷、李双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国控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51元,,由被告太原克瑞重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克瑞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进廷、李双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时间 |
2019-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202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172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付进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8752259891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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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垣县人民路西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