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4********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26047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12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米学军、叶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十八万九千七百三十一元四角;二、驳回原告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米学军、叶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11-21 |
发布时间 |
2016-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