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4********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五商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五法执字第00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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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东海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贷款本金29916.54元,利息14371.57元,本息合计44288.11元。二、被告王彦春、苏玉军、王天晴、李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案件受理费907.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4-01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