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海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5842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41089.17元,截止2018年7月9日应付利息11935.26元、罚息(含复利)92873.83元以及自2018年7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二、被告郑颖、被告天津海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丽平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8元,减半收取3994元,由被告王丽平、被告郑颖、被告天津海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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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77733491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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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天重道80号-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