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6********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6民初471号 |
案号 |
(2019)冀0926执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晓童、常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秀冉、张静杰、张静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晓童、常静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时间 |
2019-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