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春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明民初字第799号 |
案号 |
(2015)明执字第00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久传、郭春兰于2014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郑博文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合计324000元。二、被告钟久传、郭春兰继续支付原告郑博文借款本金300000元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为3080元,由被告钟久传、郭春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12-22 |
发布时间 |
2015-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