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真明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2民终2432号 |
案号 |
(2018)吉0202执1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上诉人闫荣杰、吉林真明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被上诉人段秀华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5万元。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2091元,由被上诉人段秀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上诉人闫荣杰、吉林真明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04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8-12-07 |
发布时间 |
2019-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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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荣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94559782103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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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公路67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