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06民初1521号 |
案号 |
(2017)皖0706执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内工程款2637653.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59413.29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剩余2278239.85元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证部分工程款182226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94元,原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14元;被告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负担42480元。(上述受理费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1-02 |
发布时间 |
2018-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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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克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21554573011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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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铜南路工业带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