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1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岳刑初字第111号 |
案号 |
(2018)川2021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谢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旭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