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宾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24********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德昌民初字第723号 |
案号 |
(2015)德昌执字第00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昌县 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宾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龚朝芬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 869.84元;二、驳回原告龚朝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龚朝芬负担120元,由被告宾艳负担80元。被告宾艳应负担的部份,原告龚朝芬已先行垫付,由被告宾艳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径行给付原告龚朝芬。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1-09 |
发布时间 |
2015-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