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丰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3********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214民初5519号 |
案号 |
(2019)鲁0214执2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丰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89000元,并承担截至2018年10月15日的利息(含罚息)55897.59元、复利16914.04元以及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的其他诉讼...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