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金字第00055号 |
案号 |
(2016)豫1523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427.07元及利息(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被告邱玲对被告杨志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在65000元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时间 |
2016-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