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利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451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齐利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智华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