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124********4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431刑初92号 |
案号 |
(2019)陕0431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伟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何路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王攀、王浩、王勇、王伟龙、何路一共同退赔被害人吴林发经济损失3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攀、王浩、王勇、王伟龙、王欢、何路一共同退赔被害人付新鹏经济损失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被告人王伟龙已退赔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