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3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5民初2682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奎、宋娟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借款本金149999.43元,利息25404.71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本息合计175404.14元,限于2020年1月10日前偿还20000元,3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6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9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12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2021年3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6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9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12月2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息随本清;被告刘绪明、梁莲、黄聚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石奎、宋娟、刘绪明、梁莲、黄聚华若不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有权对借款本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刘绪明、梁莲、黄聚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奎、宋娟追偿。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被告石奎、宋娟承担,被告刘绪明、梁莲、黄聚华承担连带交纳责任,限于2019年12月17日前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