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4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3民初15365号 |
案号 |
(2019)渝0113执2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进银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04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进银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19-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