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淑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25民初156号 |
案号 |
(2018)新2325执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景亮、周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天平、马青玲、黄英、陆有国、王玲、相会萍、白伶俐、肖道忠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672元,并从2017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 承担本金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二、被告范淑兰、徐亮、徐明、奇台县金昌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奇台县景宏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三、驳回原告吴天平、马青玲、黄英、陆有国、王玲、相会萍、白伶俐、肖道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潘景亮、周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