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迎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0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925民初261号 |
案号 |
(2019)云2925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蔡迎偿还原告李灿兴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0000元,合计370000元(限期2019年6月底前支付50000;自2019年7月起至2020年2月底,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自2020年3月起至2021年底,每月月底支付20000元)。二、如发生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还款情形,则由被告蔡迎春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灿兴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按本金300000元自2014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二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蔡迎春负担(限期2019年5月31日前交清)。案件受理费未交,已退,请执行局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