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善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刑初511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6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大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8 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应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龙善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 2020 年 1 月 16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5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孙大华、汪应军、龙善平退赔被害人薛海祥人民币 6816 元;责令被告人孙大华、汪应军、龙善平、李超退赔被害人李学友人民币 300 元;责令被告人孙大华、汪应军、李超退赔被害人杜刚人民币 600 元;责令被告人孙大华、汪应军、李超退赔被害人杨友贵人民币 15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