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昌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766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4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0万元及违约金(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二、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江苏金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昌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昌达车辆有限公司、罗俊、罗秀珍、罗燕萍、宗永伟、龚素琴对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6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240元,由海港公司、金海公司、无锡昌达公司、江苏昌达公司、罗俊、罗秀珍、罗燕萍、宗永伟、龚素琴负担。该款已由科创公司预交,海港公司、金海公司、无锡昌达公司、江苏昌达公司、罗俊、罗秀珍、罗燕萍、宗永伟、龚素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科创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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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宗永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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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张渚镇飞里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