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昌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836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6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善卷汽车修配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对于宜兴市善卷汽车修配厂的上述债务,无锡市昌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宗永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0元,减半收取7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90元,由善卷修配厂、昌达公司、宗永伟负担。该款已由联丰小贷公司垫付,由善卷修配厂、昌达公司、宗永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直接向联丰小贷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0024805)。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09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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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宗永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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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张渚镇飞里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