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丰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5********0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3民初3404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丰强向原告梅正全支付劳动报酬420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 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4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30000万。若被告郭丰强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则原告梅正全有权就全部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款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梅正全、被告郭丰强各负担1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