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2********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2刑初76号 |
案号 |
(2020)冀1022执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冯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新医药费25709.46元、检查及鉴定费1399元、误工费6751.5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7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2559.9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