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广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8********3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81民初1360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6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遵化市鸿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被告遵化市鸿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6.729167‰计付,被告已付的利息42 057.29元应予以扣除;二、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被告胡广银抵押的位于遵化市新店子镇康各庄村的冀(2017)遵化市不动产权第000006号土地使用权在50万元内和遵化房权证遵镇字第36418号房产在700万元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胡广银所有;三、被告胡广银对第一款规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胡广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遵化市鸿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 300元减半收取32 150元,由被告遵化市鸿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胡广银连带负担;保全费5 000元,退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