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长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9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21民初1056号 |
案号 |
(2018)冀0321执1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长贵、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普林赞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袁德朋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计算期间:2012年1月21日至2013年1月20日期间为16800元,自2014年1月21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德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被告付长贵、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普林赞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时间 |
2018-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