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长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9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21民初1055号 |
案号 |
(2018)冀0321执1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长贵、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普林赞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万义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以1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计算期间: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4日期间为8600元(应为33600元,扣除已给付的25000元),自2014年1月5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万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被告付长贵、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普林赞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时间 |
2018-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