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民初188号 |
案号 |
(2017)津01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9999339.48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2月17日的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共计2245890.38元,本息合计42245229.86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付);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给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抵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抵押财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唐山市开平区鑫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设备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唐山市开平区鑫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作为质权人有权以出质人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00万元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唐山市开平区鑫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振华轧钢有限公司、杨永、郑翠玲、杨金苓、刘玉莲、郑立忠、杨洪义、杨慧然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各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案件受理费25305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53611元,由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唐山市开平区鑫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振华轧钢有限公司、杨永、郑翠玲、杨金苓、刘玉莲、郑立忠、杨洪义、杨慧然对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八、执行费109900元,由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鑫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泓如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振华轧钢有限公司、杨永、郑翠玲、杨金苓、刘玉莲、郑立忠、杨洪义、杨慧然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代胜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787006640X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唐山开平区唐古路北侧后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