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维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6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3798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维维给付张彦伟50,000元为清,具体履行方式为:胡维维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给付张彦伟20,000元,胡维维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给付张彦伟10,000元,胡维维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给付张彦伟20,000元,无论哪一期未按时给付,原告均可按总案50,000元减去已给付款项的剩余款项加上利息(以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20年8月7日起至给清之日止)作为执行标的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其他问题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彦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